统计是经济社会生长主要综合性基础性事情,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事情,强调要提防和惩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划定。第一款划定:“举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执律例则、统计制度、不切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常见的统计造假行为主要体现为地方党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单位的认真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伪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职员或者其他机构、职员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侵占统计机构、统计职员自力行使统计视察、统计报告、统计监视职权,接纳下发文件、聚会安排以及其他方法报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伪统计资料等;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单位伪造、改动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视察工具或者其他机构、职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
监视执纪事情中,应统筹思量统计造假问题成因、数据失实水平、造成影响效果等因素,严酷区分向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失察失管与违法干预等差别情形,对保存向导授意、权力干预、“数据寻租”等情形,即“以决议为中心”导致的统计造假问题,凭证“谁决议谁担责,决议者重、实验者轻”的原则举行追责问责;对保存贻误事情、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等情形,即“以执行为中心”导致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凭证“离统计违法点越近,责任越重;离统计违法点越远,责任越轻”的原则举行追责问责。
关于使用虚伪统计资料获取声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的处置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划定:“违反本规则定,使用虚伪统计资料骗取声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的,除对其编造虚伪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伪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议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作废其声誉称呼,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作废提升的职务。”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认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验条例》第四十条划定,“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关于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发明而没有发明,包括外地方、本部分、本单位大面积爆发或者一连爆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外地方、本部分、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明而未发明;发明外地方、本部分、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3种情形。“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单位的认真人。
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的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对外地方大面积爆发或者一连爆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外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明而未发明,或者外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肩负失察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认真人系向导责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认真人或者有关部分、单位的认真人系直接责任者;有关部分、单位对本部分、本单位大面积爆发或者一连爆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部分、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明而未发明,或者本部分、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肩负失察责任,且未抵达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认真人肩负失察责任水平的,该部分、单位认真人系直接责任者,只需追究其党纪责任即可。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熟悉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主要性,客观真实地反应外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生长重大决议安排情形,提高统计监视的有用性,坚决阻止“数字上的糜烂”。